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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修订)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可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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