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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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