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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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