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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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