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各部门遵照例会纪要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要案。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督办国家挂牌督办案件和省政府明令要求的限期全面达标企业和“四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州、市还应确定本地区2005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一律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公开处理责任人。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国家的要求印发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全省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制订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增强;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七)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州、市每周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每周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向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同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八)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