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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责任追究。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辖区内或相邻区域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具体实施意见已下发)。本项工作主要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工作,确保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强考核,强化责任。今年,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制定环保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责任,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落实各自职责,将其纳入部门工作任务,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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