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污水排放情况的严格监督。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区别情况,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运行,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建成后不正常运行的,应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城建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的有效监管。对2004年查处的重污染行业违法企业,要组织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并就地销毁生产设施;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治理;在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将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作为措施之一;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按上限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项工作主要由经委部门牵头,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上访至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督办案件,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重点地区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是九湖流域、7个重点城市、三峡库区上游、国道沿线和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全省延期考核的44家重点考核企业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时限要求完成全面达标考核验收;保山市腾冲县腾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远水泥厂、德宏州潞西市芒市造纸厂等8家被责令停产治理企业,在未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前,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加强对开远小龙潭电厂4#机组脱硫工程等酸控区规划项目进度的督促,保证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加大对文山南北河的治理力度,解决跨界污染问题。全省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按规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各级环保及相关部门都要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及时解缴排污费,不得截留、挪用。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认真查处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各级监察、林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未按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开山炸石取砂、滥捕乱猎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和管护能力建设,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已下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矿山环保、地质灾害预防和监测措施。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环保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不具备矿山开发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国土、林业、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