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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六部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云南实际,今年我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是:
  (一)集中整治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对反映的玉溪市小冶炼污染整治问题、宜良东山片区污染扰民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峨山县甸中镇饮用水源和农灌水被污染问题、昆明兰龙潭片区石灰窑污染环境问题,所在地方政府应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小炼油、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机组)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经多次整治,反复出现反弹的,由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对于新出现连片污染反弹的,特别是省政府明令的“四小”(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小炼锌)企业,分级立案,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本项工作主要由经委牵头,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坚决纠正各州(市)、县(区)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区)级政府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城市噪声和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冶金、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昆明自卫村水库、滇池罗家营、昭通大龙洞、文山县城二水厂、个旧白云水库、开远南洞、潞西勐板河水库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问题,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昆明市要重点做好松华坝、云龙水库的水源地保护工作。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本项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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