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部署,坚决有效地治理公路“三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法纠风治乱,在继续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的同时,抓紧建立健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路畅通,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继续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加大撤除违规及不良站(点)的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继续对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销不符合规定的站(点)和收费还贷不足5%的不良站(点),着重解决一些地方收费站(点)过多过密和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严格控制新设站(点)的审批;严格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防止已被撤销或已达到收费年限的站(点),通过转让或变更继续收费。
(二)构建全省监督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大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建立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监督网络,做到出现公路“三乱”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后能够速查快办,使该处理的问题得到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依纪依法受到责任追究,实现对治理工作的动态管理。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要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群众反映公路“三乱”问题屡禁不止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顶风违纪的典型要从严查处,并摘掉当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牌子,限期整改,在全省通报。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上路设站,收费和罚款;不准以任何名义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不准把涉路部门的经费与收费、罚款挂钩;不准超范围承担其它任何收费罚款任务。违反上述规定的,谁批准或同意设站、收费、罚款的,撤销谁的职务。各类公路站点发生了公路“三乱”问题,站点立即整顿、限期改正,免去站长职务,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公安交警发生了公路“三乱”问题,除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外,还要免去所在大队大队长的职务;地方和部门发生了公路“三乱”问题,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治理公路“三乱”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解决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问题,继续保持从严查处、反弹摘牌的治理工作力度,力争早日实现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上路人员的执法行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把治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交通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一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范围、程序和行为规范,以避免和解决多头上路执法及执法扰民等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及要求;对违规执法等问题较多的地区和路段,实行挂牌督办,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林业部门要在规范和监督木材检查站的执法行为上下功夫,狠抓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避免在治超工作中出现新的公路“三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