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
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2005年4月27日)
为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施“在乡老兵安居工程”,进一步改善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使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
二、帮建对象
下列人员中,住房确有困难的为“在乡老兵安居工程”帮建对象: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四)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
(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目标时限
根据各地调查上报数字,全省有近万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帮助解决。到2006年6月底,要完成建房任务的50%左右。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抗战老兵以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中困难多、年龄大的要优先解决。到2007年6月底,要全部完成我省“在乡老兵安居工程”,确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条件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