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基金的管理。风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商当地财政部门择优确定商业银行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三)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非正常超支情况下的临时周转问题。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发生大额医疗费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统筹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统筹基金正常超支主要从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四)风险基金的使用办法。使用风险基金,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六、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地区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应不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总体上应在20%左右为宜,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总体上应在80%左右为宜;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总体上不应超过所发生医疗费总额的15%。具体调整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统筹基金支付不足的统筹地区,应通过调整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提高缴费比例等办法解决。
七、改进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从2006年开始,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凡由财政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一律改为由财政向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再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办法。单位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停止其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基金监督和审计力度,对基金使用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征缴稽核制度,确保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要完善医疗保险费支付的监管制度和核查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加大整治欺诈力度,防范道德风险,减少医疗保险费的流失和浪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人员有骗取医疗保险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其退还骗取资金;拒不退还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药品价格,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普遍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誉等级制度,完善协议管理。要进一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与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医疗收费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