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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困难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一)覆盖范围。凡是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可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按照市州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掌握。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城镇低保家庭参保缴费及政府资助问题,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具体办法。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由所在企业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使用,用来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现阶段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支付比例、分段累加的办法,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总体上应控制在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普遍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办法。未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办法的统筹地区,要从2006年起全部建立起来。要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的补助办法,减轻个人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要做到当年收支平衡。
  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基金制度。
  (一)风险基金的筹集。从2006年开始,统筹地区每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也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或一次性划入,加快风险基金的建立。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20%,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按规定使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规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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