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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2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原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即“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质认定。”修改为“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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