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环卫局
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5]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环卫局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1 引言
1.1 为了创造和维护上海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物业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1.3 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规定。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2.3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筑物、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