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特别是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不得人为设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障碍,擅自提高招录招聘条件和歧视残疾人。对因工种特殊不能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扎扎实实地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一)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一是充分利用市级综合性医院和区县(自治县、市)医疗机构、大型康复医疗机构、残联综合服务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康复服务网络。二是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范围,配备相应的康复工作人员和设备,深入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指导贫困残疾人服药和康复训练,真正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二)多渠道筹集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一是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2015年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继续将部分福利彩票资金用于康复项目。三是利用各种渠道争取国内外、市内外康复捐助项目和资金。
(三)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救助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对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和重症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在治疗和用药上,予以适当资助,并对住院患者实行医疗救助。
(四)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各类残疾儿童,在其驻地辖区内提供优惠服务,并对其提供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减半收费。
四、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一)积极发展特殊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建立特教学校,已建成的要办好;2005年开工建设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2006年投入使用,2007年完全建成;要认真研究解决三峡库区特教学校搬迁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学校的搬迁不影响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要有突破。2006年前,选择1—2所职业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开办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一是办好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二是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特殊教育班。三是加快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利用网络发展残疾人高等远程教育,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