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5]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多渠道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贯彻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全市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并通过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保障其基本生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力度,在每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要有为贫困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内容。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扶助贫困残疾人。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国家对西部开发的有关项目、市级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三峡库区后期产业扶持项目,要优先支持贫困残疾人,尤其是要向生活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同时,要大力弘扬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伸出友爱之手,捐款捐物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对家庭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无业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计算。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分类救助政策执行。二是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医疗救助等范围予以救助。已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的区,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三是积极开展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四是优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特困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四)建立助残自愿者队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深入广泛地开展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