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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05)

  (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七)电影管理条例
  (八)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
  (十一)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十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五)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十六)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十八)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十九)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二十)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2号)的规定,深圳市统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统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对全市统计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楼
  咨询电话:82107331,82108026,82107344
  投诉电话:82105301,82107532,8210734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四)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五)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六)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八)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九)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十一)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5号),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行政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对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1236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九)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十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十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条例
  (十四)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十五)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十六)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十七)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十八)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二十)深圳市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二十一)深圳市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二十三)深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十四)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6号),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粤府〔2001〕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及城市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综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办公地址: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960110
  二、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的执法行动;负责查处较大的跨区违法案件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依法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行使规划、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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