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八)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九)
物业管理条例
(十)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十一)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十二)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十三)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国家、省、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5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交通局增设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深编〔2004〕30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04〕160号),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及其管理的深圳市公路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及其管理的深圳市公路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城市公交、水路、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民航、物流)和邮政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对无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权、民航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权(含其他与民航有关服务的经营权)、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速递业务经营权、港口经营权从事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客运、货运、国际货代、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租赁、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业及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小汽车定编、港区内岸线、水域的分配使用和辖区内通航水域、岸线的使用、港口引航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家有关交通、港口规费和国家代征税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交通和港口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安全生产工作、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依法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出租车营运牌照或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交通、港口规费的行为以及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设立临港工业区、建设临时建筑物、建设码头设施和其他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无《教练车证》和《教员准教证》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深圳港引航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深圳港从事引航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业(公路、城市公交、水路、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民航、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依法采取暂扣营运证照和车辆、营业工具等强制措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咨询电话:83228000 投诉电话:83168115
二、深圳市公路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授权,依法查处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
公路法和
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行为;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超限行驶公路的车辆进行查处。
受市交通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止)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超限行驶公路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稽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公路路政和规费征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06号怡泰中心C座
咨询电话:25191022 投诉电话:25191025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七)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八)
广东省公路条例
(九)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十一)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十二)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十三)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十四)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十五)路政管理规定
(十六)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十七)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八)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十九)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二十)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
(二十一)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7号),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法人员持《人民警察证》执法)。现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组织、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执行和遵守农、林、畜牧、渔业、农业经济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种畜禽管理,兽药管理,畜禽养殖场及屠宰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的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包括水生)、森林病虫害防治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渔船渔港管理和渔业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楼
咨询电话:82105190 投诉电话:83714958
二、深圳市海洋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海域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用海和海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楼
咨询与投诉电话:82001975
三、深圳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市农林渔业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0日止),依法对全市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销毁等行政强制性措施。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213栋3A
咨询电话:83427381—808 投诉电话:83898706
四、深圳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深圳市农业植物检疫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对全市的应施检疫对象及其繁殖基地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采取除害处理等。
受市农林渔业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0日止),依法对全市农药、化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
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并依法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受广东省植物检疫站的委托,对调出省外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检疫检验,监督除害处理;对外省调入本地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查验、监督。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115
咨询电话:83704028 投诉电话:83704038
五、深圳市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市农林渔业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0日止),依法对全市蔬菜、水果等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生产环境和无公害农产品标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农药管理条例》、《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并依法作出查封、扣押、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