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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促进地方电厂项目有序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关于促进地方电厂项目有序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促进地方电厂项目有序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地方电厂项目有序建设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2005年1月27日)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上马了一批小热电和临时应急电源项目,对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热负荷不足或不落实、环保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要求各地认真清理、整改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势头,这是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促进电力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深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清理,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确保地方电厂项目的有序建设。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热电项目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是国家政策鼓励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但在不符合热电联产规划、热负荷不足的情况下,以热电名义违规建设小火电,不但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也将给今后的电力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留下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违规建设小火电项目的严重危害,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规定》(国计基础[2000]1268号)和有关热电发展的文件精神,有序建设地方电厂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发[2004]32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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