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
消防法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
五十条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违反
消防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罚款处罚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
(四)违反
消防法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五)违反
消防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消防技术测试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检测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