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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在已经取得“浙江省文明城市”称号的地级以上城市中,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省测评体系》为标准,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活动。在已经取得“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称号的县(市、区)中,开展争创“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活动。在已经取得“浙江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县城、城区)”称号的县(市、区)中,开展争创“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活动。在其他县(市、区)中,开展争创“浙江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县城、城区)”活动。
  三、申报和考评程序
  1.自评。各申报县(市、区)对照《省测评体系》,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自评分达到《省测评体系》90分以上的(不含特色指标,下同),可申报“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自评分达到《省测评体系》80分以上的,可申报“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自评分达到《省测评体系》70分以上的,可申报“浙江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县城、城区)”。
  2.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向所在地级市的市委、市政府提出申报,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报,同时抄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明委)。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至3月。
  3.考核。省委、省政府接到申报后,委托省文明委在半年内组织有关省级部门对各申报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各申报县(市、区)必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申报告示,听取市民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此期间,省文明委组织若干次调查研究、明查暗访,检验创建实效。
  4.命名。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经审议、公示同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命名表彰。
  5.“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每2年考评一次,第一年申报,次年考核命名。
  6.地级以上城市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中央文明委提出申报。县级城市、城区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城区)”和“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城区)”,必须在创建成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城区)”之后(不含2005年向全国申报的城市),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中央文明委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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