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
浙江省文明城市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5]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活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22日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
创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活动的意见
(2004年12月29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创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创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主要内容,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努力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努力促进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测评标准和创建活动分类
创建工作测评以《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以下简称《省测评体系》)为标准,根据创建工作达到的不同水平,分别确定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和“浙江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县城、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