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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同时相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或不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修、调试的”内容。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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