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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及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农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方面突出抓好4项重点检查,即:一是重点检查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门店或繁育基地;二是重点检查产销相对集中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三是重点检查经营与管理相脱节的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四是重点检查短缺、紧俏的农资产品。另一方面重点整治8大违法行为,即: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与管理脱节的挂靠经营和其他不具备资格经营的违法行为;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国家禁用、限用以及标签不全的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号及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七是仿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违法行为;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整治。要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查等措施,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依法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药品企业不良行为警示制度,倡导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农资产品安全监测制度,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农资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推行购销索证索票及重要市场销售产品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全面监督药品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设置标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农资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抽查密度,继续发动人民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彻查大案要案,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窝点。凡不具备卫生、质量、安全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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