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4.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巡回救助车到中心城区的繁华地段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活动。
  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予以安置。
  6.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
  7.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
  (二)公安部门:
  1.对在城市交通干道、路口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寻求救助。
  2.对妨碍交通秩序、拦路乞讨、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
  4.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
  5.根据工作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警务室。协助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家人。
  6.协助民政部门查找被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家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其家人或工作单位到救治医院办理有关手续。
  (三)城管部门:
  1.对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
  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
  1.负责对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确定救治医院,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
  2.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求助,并及时护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治者和护送者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收治手续。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院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认定被救治人员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3.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4.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治的医疗费,按我市低保对象和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优惠政策合并使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