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武政〔2005〕27号),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园林、旅游、交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新闻、房产、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以市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将城市综合管理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依法救助,有情操作。
(一)民政部门:
1.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
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
3.分别在汉口、汉阳、武昌地区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乘车线路,在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