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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四)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六)指导农牧区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本级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一)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监测,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和有效控制;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新建或者改造公共厕所,做好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农牧区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和农村改厕工作,开展农村灭鼠活动;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水利行政部门负责农牧区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农牧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
  (八)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场所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体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十二)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飞机、车站、机场及其沿线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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