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加大规划管理力度。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许可监管,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审查,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项目审批,所有新建普通住宅区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撤消。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利用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手段,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项目供应。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居住用地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套型面积、销售价格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新建居住区集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加快新家园项目规划工作,形成中心城区、外环线周边地区和外环线以外地区各占三分之一的区域开发布局。
四、调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控制拆迁规模。2005年,我市房屋拆迁主要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其中住宅拆迁规模控制在180万平方米以内,低于去年水平。为减少因集中拆迁对市场需求的压力,今年上半年的拆迁量再调减20万平方米。在拆迁工作上,采取对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先拆、绿线范围内房屋缓拆,当年竣工的项目先拆、跨年竣工的项目缓拆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封闭运作,定向用于安置拆迁居民。提高实物还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保证供应量与拆迁居民安置需求相适应,实现稳定拆迁。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适当提高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高档住房、别墅的首付款比例,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同时取消贷款优惠利率。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还迁房、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的供应范围,将社会保障住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县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相应减免有关费用、降低建设成本等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将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多渠道筹措廉租房资金和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资金,扩大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制度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