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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落实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根据国发[2004]17号文件“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开展全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加强粮食安全预警监测将成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保持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根据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社会粮食统计经费分别由中央、市和区县各级财政予以支持,专项用于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对辖区内所需经费情况做出合理的测算,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统一申报,规范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用途开支。财政部门对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预算要认真审核,了解掌握粮食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财政、粮食部门对统计经费要严格管理,确保社会粮食统计调查经费专款专用。
  四、大力宣传粮食统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粮食统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执行社会粮食统计制度的政府机关,必须把本地区所有参与粮食流通的企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本部门管理,对蓄意拒报、虚报、瞒报粮食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为依法开展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使全社会了解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使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粮食统计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对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转化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宣传解释粮食统计的政策法规,讲解粮食统计报表的指标解释、填制方法和报送办法,提高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
  五、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和沟通。目前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队伍组建不久,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稳定和充实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为开展粮食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助配合,粮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各有关部门对粮食统计工作的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粮食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工商部门要协助粮食统计全面掌握统计调查对象和配合对企业进行调查,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统计的业务指导,本着相互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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