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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5]1151号 2005年5月30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3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粮食流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业统计,是监测和指导粮食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在粮食流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是国家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的必然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04]29号)中关于“要建立完善的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粮食供需和库存抽查制度,及时掌握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的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粮食供需平衡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和及时地搜集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确保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开展和各项调查数据的质量,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稳定和加强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对象,包括全市各种粮食经营企业、各类转化用粮企业,以及两千多个作为抽样调查样本的城乡家庭住户,工作繁重、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精神,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稳定和加强粮食统计队伍给予高度重视,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任务较重的区县,要在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内明确负责粮食统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粮食统计队伍,保证社会粮食流通定期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各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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