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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修订)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编制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负责进行流域水量实时调度,组织实施向下游输水应急措施;
  (四)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取用水和重要源流限额以上取用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对重要源流限额以下取用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干流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保护和管理,对重要源流河道的规划、建设、整治、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
  (六)负责流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七)承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塔管局可以在干流和重要源流设立办事机构,也可以将有关事项交由源流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统一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源流流域规划应当服从塔里木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内各州、地、兵团各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塔里木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依法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流域专业规划,由塔管局会同流域内各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兵团各师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报塔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建设水工程和在重要源流上建设重要控制性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重要源流上建设其他水工程,由塔管局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塔里木河重要源流的重要控制性水工程的确定,由塔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流域内各州、地和兵团各师负责实施的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经塔管局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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