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05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5年3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和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里木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塔里木河流域,包括塔里木河干流区和源流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在塔里木河流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流域内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第五条 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全面规划、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二)源流与干流,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第六条 流域内经济发展应当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进行经济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