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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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