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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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