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