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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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