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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药品监督性抽样方案由各抽样单位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中药品抽验内容制定,并报局稽查处备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医疗器械及药包材抽验应当在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范围内制订抽验方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方案及药包材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检验(测)项目和抽验范围等内容。
  医疗器械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抽样方式、抽样范围、检验(测)依据或标准、检验(测)项目、检验(测)结果判定规则、复验受理条件及检验(测)样品退还等内容。
  第十条 局稽查处根据药品的抽验计划、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方案向各抽样单位下达《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一条 监督性抽验的重点为:
  (一)本市新建、改建厂房、新建车间和改建车间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新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医院制剂和中药保护品种;
  (二)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品种易混淆的中药材和饮片;
  (四)各级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五)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七)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较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九)市场和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产品;
  (十)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监督性抽验重点品种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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