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出现地震应急工作的盲区,有关部门要编制落实对外地驻津单位、流动人口的应急预案,纳入所辖区县地震应急统一指挥系统。有关外事部门要部署落实在津外籍机构和人员的地震应急工作。
2.健全落实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具体。加强市、区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信息保障。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居民区(村)的灾情速报网,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3.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同时,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推进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体系,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各区县要在2005年组建2-3支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加强训练,提高在各种困难、复杂情况下的紧急救援能力。各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都要开展应急培训,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和检验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地震灾害应急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时间性强的特点,结合城市商品物流和日常消费的特点规律,合理建设应急物品的储备网络。
4.设立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机关、学校、企业、商场、娱乐场所、居民区等要设立安全的地震应急疏散通道,确保畅通无阻,并就近设立避险场所。
5.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多渠道的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大型企业和人口密集场所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努力减少次生灾害和人员伤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地震灾害保险相结合、多渠道的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法规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各项防震减灾配套性法规建设工作,落实各项法规政策,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检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坚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县防震减灾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稳定,确保我市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在区县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