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行掘进“三专两闭锁”。所有煤矿入井的电器设备都必须符合隔爆安全标志要求,掘进巷道都应使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都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有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的矿井,还必须安装瓦斯电闭锁装置。否则,不准掘进。
(三)建设数字化瓦斯监控系统。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5年6月底以前,必须全面安装井下瓦斯自动报警断电系统,井下探头的安装位置和数量符合要求,地面终端必须具有接受上级联网监控的输出设备;今年内要建立起矿、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的三级联网监控系统。逾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准生产。
低瓦斯矿井,也要逐步安装瓦斯监控系统。2006年底以前瓦斯监控系统的装备率要达到60%,2007年达100%。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出规划,限期完成。
(四)全面实行“先抽后采,以风定产”。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5年9月底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或移动瓦斯抽采泵站系统,瓦斯抽采率符合“规程”的要求。否则,不准生产。
所有煤矿都必须进行一次生产能力核定。核定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核定的结果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同级监管部门。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以上各项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逐矿落实计划和进度,并于2005年5月底前报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设瓦斯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一)建设瓦斯防治人才队伍。按照渝办发明电〔2005〕74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6月底以前,市级煤矿必须配齐总工程师和明确管理矿井“一通三防”的安全工作机构;各类所有制煤矿都必须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由市经委在年内组织一次煤矿矿长(含管理井下安全和生产的副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严把矿长任职资格关;乡镇煤矿的瓦检员、放炮员和电工,由重庆煤监局负责组织一次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坚决淘汰;防煤与瓦斯突出人员由市经委委托重庆煤科分院进行培训颁证。
凡因上述岗位(工种)人员技术业务素质不合格而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培训机构和监管机关的责任。
(二)建设煤矿技术服务体系。凡有10个煤矿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都应建立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为煤矿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已建立起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要逐步向重点产煤乡镇延伸。凡建有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都应开展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维修校验工作,为煤矿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