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力量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规定,全市33个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区县(自治县、市)长,要集中精力,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所有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都必须配备熟悉煤矿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方面专业技术的安全管理人员;年产煤炭超过10万吨的乡(镇),要配齐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并采取聘任等方式配备相关的煤矿安全技术人员。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认真督查和指导。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和实行带班下井工作制度,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市经委和重庆煤监局要对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每月下井天数进行考核。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天,分管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少于3天;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下属煤炭生产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3天,分管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少于6天;其余国有大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6天,分管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少于12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天,分管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3天。各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对上述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情况填写记录,逐级报送,作为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强化集中治理煤矿瓦斯的基础条件和设施
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各地区、各煤炭企业必须全力推行以下措施:
(一)改革采煤方法。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壁式开采,并逐步实现后退式开采。未实现壁式开采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进行壁式开采的改造,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方案设计。
因特殊的地质原因,确实不适合壁式开采的,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出具技术报告并设计相应的采煤方法,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后,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不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