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府发[2005]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一段时期来,我国一些地区煤矿连续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各地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煤矿均为瓦斯矿,煤矿瓦斯事故居高不下。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市发生煤矿事故76起,死亡121人,其中瓦斯事故14起,死亡54人,分别占事故起数的18.4%和死亡人数的44.6%。特别是南川市云华煤矿“1·16”煤与瓦斯突出和奉节县苏龙寺煤矿“3·17”瓦斯爆炸两起特大瓦斯事故,分别死亡12人、19人。我市是原煤炭部确定的全国6个煤矿事故多发地区之一,“五大灾害”并存,其中瓦斯是煤矿安全的主要隐患,集中整治瓦斯是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为认真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文件和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转变作风
(一)成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市政府已经成立重庆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5〕64号)。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研究提出全市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和主要措施;督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炭企业落实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有关工作;协调衔接煤矿瓦斯集中整治过程中跨部门、跨地区的有关工作;每季度公告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源及整治情况。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整治和安全改造工作的领导。各地领导小组名单于4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要建立区县(自治县、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工作制度,落实分片责任人,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参照上述要求成立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