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由省公安厅负责。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
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应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5月10日至6月5日,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完成禁行区域的摸底排查,经设区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或同级政府批准,于6月10日前将禁行区域情况(含文字和图例)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格式见附件6)。6月10日至8月20日完成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完善。9月份,省公安厅会同省安监局组织对设置情况的检查。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由省安监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质监局、经贸委配合实施。从5月10日开始,各级安监、经贸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监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应主动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库、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由省安监局牵头负责,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217号)的要求,落实部门职责,细化各项措施,公安交警、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事故的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生产、仓储、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应组织对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安监部门要牵头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确定每一个设区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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