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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管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监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应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经贸部门要严格执行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建议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配合。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运管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人员与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运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由省公安厅负责。在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出台后,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部门申领运输通行证。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部门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部门,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确认和教育完成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同时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审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须要求运输企业制作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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