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务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安监局、工商局配合。5月10日至30日,各地交通、安监部门对目前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普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对相关企业、车辆、驾驶员和主要运输线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表格见附件1)。6月1日至6月30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进行整顿,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督促持证营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交通、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的严格审批。省交通厅应于6月15日前将集中普查情况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交通厅、质监局、经贸委、安监局配合。5月10日至7月30日,各级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织专业小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检查项目:1、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罐体安装规范和牢固情况;2、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3、是否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3),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办法、企业联系电话;4、是否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4);5、是否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5);6、是否按期限参加年度检验;7、车辆是否已配备通讯工具和人员防护、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交警部门监督销毁。集中检验情况由公安部门汇总(表格见附件2)于8月10日前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