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应计入审理期限:
(一)公告、鉴定的期间;
(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三)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四)经审委会讨论后,向上级法院请示待决的期间;
上述期间的计算,自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之次日起,至相关事由结束之日止。
二、报批和备案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审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需要延长审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三)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审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涉外案件,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办理。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案件审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3日作出决定。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
第七条 对于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案件,经院长签署意见后,由各审判庭直接报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批。
第八条 出现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导致诉讼中止的,审理期限自相关情形消失后恢复计算。
中止审理须经审判庭庭长审批(本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应经院长审批),并作出书面裁定。
第九条 各审判庭应在审限届满之日前,将依法批准延长的材料送立案庭备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批的,以审批材料为延长期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