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4]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正确、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民商事案件审限的规范和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
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民商事案件审限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现就民商事案件审限中止、延长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情形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上诉讼:
(一)一万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限。
(一)案情疑难、复杂;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矛盾易激化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人民法院暂缓审理的;
(五)其他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