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物流用地,降低投入成本
1.积极保障物流建设项目用地。物流企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提供。经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2.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物流企业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应给予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段差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物流企业以土地、房产抵押融资的,有关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批准后,可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改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物流企业开具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物流企业单纯经营货物运输业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符合代理规定的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仓储费,物流企业单纯的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服务业相关税目税率规定执行。物流企业加工、销售或混合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单独核算征收增值税;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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