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核定我省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流域各市要抓紧开展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对污染严重的河流,制定并实施总量削减方案,切实改善水质。自2005年起,对排污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出境水质在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仍不达标的市,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是实行限产限排制度。流域各市要根据枯水期水质水量情况,制定限产限排方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适时实行限产限排,保证水质安全。三是实行水质会商制度。省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定期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进行会商,分析水质水情,对水质恶化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流域各市政府是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流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加快审批或核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国外贷款资金。
  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并依据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环发〔2004〕90号),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依纪依法追究违法排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要安排并及时落实环保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因关闭企业、治理污染、调整结构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
  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企业化改制,实行市场化运营。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指导等工作,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要根据水质水量情况,合理制定、实施水资源调度计划,做好生态用水的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淮河治污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水质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对污染严重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