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土地政策。已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省里在下达有关市用地计划时给予倾斜,有关市在计划指标内给予优先安排。凡在“两山一湖”区域内兴办开发性旅游企业,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实行灵活的供地方式。“两山一湖”地区建设项目审批,符合法定报批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四条 税费政策。1.新开工的旅游项目,可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拆迁管理费等,具体办法由各市视情制定。2.农民兴办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减半征收各种行政性收费。3.对“两山一湖”地区旅游营运车辆实行报停制度。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受理报停申请,对核准的车辆,报停期间免缴交通规费。4.旅游星级宾馆饭店使用管道煤气、天燃气,其价格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服务用水实行经营性用水价格,对其兴办的桑拿、洗车业等实行与社会同行业相同水价。
第五条 审批手续。“两山一湖”地区兴建旅游开发项目、兴办旅游企业等,由所属市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务中心按“一站式办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限期内办结。
二、旅游发展环境政策
第六条 政府投入。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国家和省投入本区域的交通资金、水利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发展与旅游业相关的路、电、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县(区)政府依法出让旅游资源的收益要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旅游产品宣传。黄山、池州、宣城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两山一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促销力度。安徽卫视和三个市电视台开设旅游专栏节目,重点宣传“两山一湖”旅游产品。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日、韩、欧、美等主要客源市场的联合促销与招商活动,全力打造“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
第八条 旅游资源保护。“两山一湖”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旅游资源的保护。拟开发建设的景区,所在地政府必须制定专门的景区保护规划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维护当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没有专门保护规划的景区不得开发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