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两山一湖”
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05]17号)
黄山、池州、宣城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省委政研室拟定的《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抓‘两山一湖’,促全省旅游,带安徽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只适用于在“两山一湖”地区(黄山、池州和宣城三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旅游交通运输、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以及水、路、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
一、旅游开发建设政策
第一条 开放政策。“两山一湖”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瀑布、温泉等自然景观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全面开放,鼓励省内省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在不违背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对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处于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鼓励兴办旅游宾馆饭店、文化娱乐设施、旅行社、旅游运输等各类旅游开发性企业或经济实体。鼓励“两山一湖”地区的国有旅游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国有股减持等方式实行股权多元化,吸引各种投资主体参股开发经营。
第二条 核准政策。凡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意;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报所属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同意;“两山一湖”其他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同意,1亿元以下项目,报所属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同意。上述项目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环评等手续,开工建设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